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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

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的投资决策程序,确保决策的科学性、合规性和高效性,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基金实际情况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
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投委会”)是基金投资决策的核心机构,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、评估和决策。

第三条 投委会应遵循合法、公正、透明、审慎的原则,维护基金及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章 投委会组成

第四条 投委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推荐的代表共同组成,总人数为奇数,具体由合伙协议约定。

第五条 投委会设主任一名,由普通合伙人提名,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,负责主持会议并签署决议文件。

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,无不良诚信记录。

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

第七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审议基金投资策略和年度投资计划;

(二)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;

(三)批准或否决投资方案;

(四)监督已投项目的管理和退出;

(五)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八条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基金总规模10%或合伙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,必须经投委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章 会议召集与召开

第九条 投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,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。

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发出,内容包括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及相关材料。

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。

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

第十二条 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,审议事项应提前向委员提供完整资料。

第十三条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,每名委员一票。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,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第十四条 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,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。决议文件由主任签署后生效。

第六章 保密与回避

第十五条 委员应对会议内容及审议项目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。

第十六条 委员与审议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解释,自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,依照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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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8 17:13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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